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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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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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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个人撞坏企业绿化带支付的赔偿,是否要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列支?

问:个人撞坏企业绿化带支付的赔偿,是否要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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