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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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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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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关于系统升级后清卡后进行发票领购的操作口径问题?

问: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关于系统升级后清卡后进行发票领购的操作口径问题?


答: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促进税收公平,本次税控系统税务局端升级将税控盘版开票软件发票申领监控规则调整至与金税盘版开票软件一致。具体规则为:纳税人在接收到清卡结果之前不得领用增值税发票。对于按月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需申报上月增值税并且通过一窗式比对或由税务机关手工清卡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对于按季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每季度首月,纳税人需申报上季度增值税并且通过一窗式比对或由税务机关手工清卡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其他月份,纳税人需完成抄报税后或由税务机关手工清卡后,方可领用增值税发票。本次系统升级加强了使用税控盘版开票软件纳税人发票申领的监控,相关纳税人必须接收到清卡结果后方可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系统升级初期,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做好面向使用税控盘版开票软件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保证纳税人在月(季)末有一定发票余量可在次月(季)增值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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