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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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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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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此种情形下,A物流企业能否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优惠?

在市政府的主导下,A物流企业与土地使用权人市交通局签订了无偿使用土地合同,双方约定:“A物流企业免费永久使用市交通局在开发区的一片土地,直至A物流企业注销”。至此,A物流企业成为了土地实际使用人,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没有土地使用证。此种情形下,A物流企业能否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此种情形并非A物流企业自有土地,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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