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属于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其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应为一人。该例中,A和B均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不能认为C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