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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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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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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一、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有什么新政策?


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工资、薪金所得,执行每月5000元的费用扣除减除标准和新税率表。


二、什么时候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适用新税法规定?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三、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除了调高减除费用标准,还有什么其他变化?


在维持7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拉长3%、10%、20%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同步缩减25%税率的级距,维持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


四、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问答-1


举例说明: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发放员工工资,其中:张先生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工资7000元,按5000元扣除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适用税率3%,应缴税款60元。


友情提示:工资、薪金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两次发放的工资就需要合并计税,适用新税率表,且只能享受一次5000元的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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