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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1-2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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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全国)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未达到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 号)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


4.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 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 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 6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 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 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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