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区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11〕112)号
2.农牧民在农牧区取得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农牧民在农牧区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税收问题的通知》(藏政发〔201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