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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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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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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问: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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