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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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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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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全国)之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6.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7.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 号)


8.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 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9.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 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10.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3 年内免征个 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 号)


11.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12.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 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


13.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 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 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 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 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33号)


14.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


1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 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 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


16.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 号)


17.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 1 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 号)


18.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 1 辆个人自用国产 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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