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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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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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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全国)之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19.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


2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


21.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


22.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


23.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


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 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 号)


24.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 号)


25.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 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 号)


26.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 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 号)


27.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 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


28.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该投资企业 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1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8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


29.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将资产转让所得分期均匀计入 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


30.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 所得税,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缴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20号)


31.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贷款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 号)


3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免征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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