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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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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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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西藏自治区)之个人所得税

4.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月费用扣除标准为:一、二类地区扣除标准为9000元,三类地区9400元,四类地区9800元。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论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还是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其费用扣除一律按限额标准扣除,一、二类地区为9000元,三类地区9400元,四类地区9800元。


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费用扣除标准为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藏政发〔201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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