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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是否有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的征收比例,进行如下调整:
1.购销合同:(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2)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核定征收。(3)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货物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3.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