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2-0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13.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是否有调整?

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是否有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的征收比例,进行如下调整:


1.购销合同:(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2)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核定征收。(3)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货物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3.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