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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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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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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全国)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 6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9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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