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经批准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暂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单位和个人开办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0〕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