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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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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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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西藏自治区)之城镇土地使用税

5.经批准开荒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暂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单位和个人开办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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