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对在县城所在地(不含工矿区、重点经济开发区、行署所在地)及农牧区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1995〕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