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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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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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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西藏自治区)之土地增值税

8.对在县城所在地(不含工矿区、重点经济开发区、行署所在地)及农牧区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藏政发〔199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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