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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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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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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西藏自治区)之资源税

9.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西藏自治区国税局公告2017年第1号)


10.纳税人以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纳税人以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16〕5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的通知》(藏政发〔200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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