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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实践中,环保部门是按照只要同一排放口某一项污染物超标排放,即认为该排放口为超标排放。结合税法精神和环保部门管理实践,同一排放口享受减税条件的前提是该排放口排放的所有应税污染物均不得超标。因此本问题中,企业不能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征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