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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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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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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66.企业注销,什么情况可以免予到税务办理清税证明?

企业注销,什么情况可以免予到税务办理清税证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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