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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0-2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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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1年10月21日)

1、企业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行打印后,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2、使用UKey在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有电子发票专用章?


答: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实行监制章与发票专用章两章合一,平台开具电子发票不必加盖发票专用章。


3、深圳纳税人向税局申请代开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回后发现忘记加盖税局的发票专用章,请问可否前往税务机关补盖发票专用章?需要哪些资料?补盖业务是否全市通办?


答:目前补盖代开发票专用章业务不适用全市通办。若您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加盖税局的代开发票专用章,可携带已开具发票各联次、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前往原代开机关补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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