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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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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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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咨询热点问题解答十六

1、我是小规模纳税人,上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按照规定缴纳了增值税。本季度销售50万元,但上季度的业务在本季度发生销售退回20万元,最终合计销售30万元。上述业务均已开具普通发票。请问在办理本期增值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您在本季度合计销售额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要求,应将对应免税销售额30万元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2、近期,我公司开始从事防疫物资自营出口业务,想要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听说最近国家出台了新规定,对办理备案时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精简。请问,新规定出台后,我公司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哪些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自公告施行之日起,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停止报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仅需向税务部门报送《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不再另行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3、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二季度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季度销售额在45万元以下,全部开具普通发票,按规定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在申报时我公司应注意什么?


答: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落实到位,精准剔除纳税人当期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收入,税务机关在申报系统中进行了相关设置,提醒纳税人准确填写取得的不动产销售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因此,你公司在申报过程中,请注意按照申报系统的提示,据实填报不动产销售额,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超过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及填报注意事项。同时,如你公司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还需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填写“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信息。


4、制造企业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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