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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0-2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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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置换,如何计缴契税?

问: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置换,如何计缴契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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