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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1-1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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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拆迁补偿款购置房屋是否缴纳契税?

问:拆迁补偿款购置房屋是否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的规定:“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

国家对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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