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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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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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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土地使用权转让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适用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11%;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出台,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2018年5月1日——2019年3月31日期间,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10%;2019年4月1日起,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9%。如果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增值税优惠?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1.第一条第(三十五)款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第一条第(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3.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5号)


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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