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1997-05-27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令第64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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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64号令)

已修订。参见:署法〔2000〕671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附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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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署法〔2000〕671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附件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以下简称关徽)的正确使用,维护关徽的尊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专用标志。


关徽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钥匙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关徽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并依本办法正确使用关徽及其图案。


非海关单位和非海关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本办法所指之关徽。


第四条下列场所可以悬挂关徽:


(一)各级海关的办公场所;


(二)进出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三)海关举行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场所;


(四)海关院校;


(五)海关总署认为应当悬挂关徽的其他场所。


第五条关徽应当端正地悬挂在海关办公地点正门上方的正中处、会场主席台上方的正中处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其背景应为庄重的纯色。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格的关徽。


关徽悬挂后应予以适当的维护。


第六条下列物品可以使用关徽图案:


(一)海关制发的业务单证、封志、标记;


(二)海关人员的执法或者身份证件,如调查证、稽查证、工作证等;


(三)海关制服上的标志和配饰;


(四)海关车辆、船艇和专用设备;


(五)海关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的物品,如证书、奖状、奖品、信封、信笺、图片、名片、礼品等;


(六)以海关的名义出版、拍摄、印刷的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等作品;


(七)海关总署认为可以使用关徽图案的其他物品。


第七条关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商品的装饰和标志;


(二)日常生活陈设、用品和装饰(海关在公务活动中制作的礼品除外)及其他非海关用品;


(三)以个人名义出版、印刷或制作的出版物、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作品;


(四)海关总署规定不得使用关徽图案的其他物品。


第八条经海关总署决定或批准,海关可使用关徽图案与其他图案组合而成的徽记、标志或图案。


第九条关徽及其图案由海关指定的单位按照本办法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制作说明》规定的标准制作。


第十条 海关对关徽的使用有权利和义务实施监督检查。


海关或海关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使用关徽及其图案的,由上级海关或本级海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关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非海关单位和非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本规定所称之海关关徽的,由该单位所在地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关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制作说明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制作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方格墨线图(略)。


二、制作的关徽及其图案,可以根据方格墨线图的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用于海关制服肩章的关徽,可以对称使用。


三、关徽必须为金黄色,关徽图案可以使用金黄色或者其他庄重、鲜明的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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