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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1-06-21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5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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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5号(关于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

全文失效。参见:海关总署2008年第20号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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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参见:海关总署2008年第20号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A类管理企业评审标准中“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调整为:“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所述“6个月”是指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之日前6个月。


二、下列违规行为,可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一)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并不涉及海关税收的;


(二)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或者涉及海关税收,但海关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


三、本公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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