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2-09-30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2002年第31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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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1号(关于对原产于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圣皮埃和密克隆、瓦利斯和浮图纳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圣皮埃和密克隆、瓦利斯和浮图纳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自2002年1月1日起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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