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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04-08-24
发文字号:
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4年第2号公告
发文机关:
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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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4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就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有关问题)

全文失效。参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调整光盘复制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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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参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调整光盘复制管理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有关规定,并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光盘复制。


本公告所称的光盘复制,系指只读类光盘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包括存储有内容的激光视盘(LD)、数字音频光盘(CD-DA)、只读存储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数字视频光盘(VCD)、多用途数字光盘(DVD)和超级音频光盘(SACD)等。可录类光盘包括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和可重写光盘〔CD-RW、DVD±RW/RAM、磁光光盘(MO、MD)〕等。


本公告所称的光盘生产设备,是指从事光盘母盘刻录生产、子盘复制生产的设备。包括下列主要部分: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精密注塑机、真空金属溅镀机、粘合机、保护胶涂覆机、染料层旋涂机、专用模具、盘面印刷机和光盘质量在线检测仪、离线检测仪等。光盘生产设备的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一。


二、关于光盘复制单位的设立。


设立光盘复制单位需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生产。其中设立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设立外商投资光盘复制单位,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外,还须报商务部审批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光盘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光盘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光盘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上述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光盘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光盘复制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及到外商投资光盘复制单位合同、章程变更,遵照有关法律法规。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允许外资进入只读类光盘复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但中方必须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禁止设立外商独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


为确保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和信息产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需要,将继续坚持总量控制、适度发展只读类光盘复制业、加快发展可录类光盘产业的原则。


三、关于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审批。


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方式增加、进口、变更光盘生产设备(含不作价设备),需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其中增加、进口、变更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增加、进口、变更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增加、进口、变更光盘生产设备批准文件格式见附件二。

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由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验收基本规程(附验收情况表)见附件三。

内资单位进口光盘生产设备,应先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准的进口设备清单到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然后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外商投资单位进口光盘生产设备,应先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准的进口设备清单到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审核进口设备清单,然后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审核过的进口设备清单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光盘生产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的,进口单位应事先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准的进入设备清单向海关申请,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审批原则上不再办理延期批复。


设备清单格式见附件四。


为保证我国光盘产业的发展水平,禁止进口旧(二手)光盘生产设备,禁止旧(二手)光盘生产设备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全新光盘生产设备认定办法见附件五。


四、关于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处理。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处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本辖区内定向审批。接收或收购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和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单位,必须是现有的合法光盘复制生产企业。需要跨省处理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报新闻出版总署在省际之间调剂,由同意接收或收购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被关闭光盘厂生产线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被查缴的非法光盘生产线的价格,由有关部门评估定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审批后一个月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光盘生产线处理流向的监管,严防这类生产线流入“地下”。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设备的交接手续。


五、关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只读类光盘的审核。


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的只读类光盘,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样品备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抄送省级商务部门和进出口地直属海关。商务部门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办理加工贸易审批业务,海关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办理只读类光盘的进出口验放手续。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监制)见附件六。


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的只读类光盘(包括纯光盘产品和随机配套光盘产品),如无法出口,不得申请内销。由海关移交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监督销毁,并向海关出具相关证明,海关凭以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签发后15日内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健全相应的内容审查机构和工作规程,并在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和保障。对在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的内容要严格审查把关,载有国家法律、法规禁载内容的光盘,不得放行。


为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得委托境外单位复制生产光盘。境内出版、发行及有关单位不得委托境外单位加工光盘。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闻出版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设立及设备引进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2000〕36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关于光盘生产设备进口管理的通知》(〔1996〕外经贸法发第400号),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不得进口二手光盘生产、复制设备的通知》(新出联〔2001〕21号),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对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管理的通知》(新出音〔1998〕560号),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关于不得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光盘的通知》(新出联〔2001〕24号),《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委托境外加工光盘进口管理的通知》(署法〔2000〕336号),《海关总署关于变更委托境外加工光盘进口管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函〔2002〕465号)同时废止。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设立和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进口的有关批准文件,在其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涉及上述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与受理的有关具体事项,由行政许可的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公示。



附件:

1 光盘生产设备的名称和商品编码


2 增加、进口、变更光盘生产设备批准文件格式


3 光盘复制生产设备验收基本规程(附验收情况表)


4 设备清单格式


5 全新光盘生产设备认定办法


6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4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就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有关问题)-1


附件2:


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4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就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有关问题)-2


附件3:光盘复制生产设备验收基本规程(附验收情况表)


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产。其中,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验收,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验收;可录类光盘生产设备的验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验收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验收程序如下:


一、验收材料的提交。光盘复制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设备安装调试报告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报告。


二、验收组的构成。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


三、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批件的执行情况、已安装设备的调试和运转情况、依法经营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驻厂监督员派驻情况(限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等。


四、管理工作的汇报。验收时,企业须向验收组详细汇报企业经营管理现状,同时向验收组出示企业实际注册后股权结构状况文件,出示管理制度文件本。验收组在听取汇报的同时,须检查驻厂监督员派驻的情况和地方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情况。


五、设备的技术核验。经实地查看、在线测试等途径展开技术核验。重点查看已安装设备是否与批准数量一致,是否是旧(二手)设备等。在线测试时,要求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线的成品合格率为95%以上,可录类光盘生产线的成品合格率为90%以上。验收完成时,填写验收情况表。


验收合格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具文批准其正式投产,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只读类光盘);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则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具文批准其正式投产,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可录类光盘)。



附件4:



附件5:全新光盘生产设备认定办法


“禁止进口旧(二手)光盘生产设备”是为保障我国信息安全、提高我国光盘产业的整体水平而实行的一项重要产业政策。为使各地更好地贯彻落实,特商有关部门和专家制定了这一认定办法,供各地掌握、执行。


一、生产企业购进的全新生产线应具有:


1 企业和设备供应商的正式购货合同。


2 设备制造商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包括生产线型号、出厂日期等。


3 全套生产线文件(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等)。


4 设备供应商提供的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设备保修期证明。


5 有效的商检、报关文件等。


二、全新生产线的技术认定:


1 生产线铭牌上的型号、出厂日期等要与购货合同相一致。


2 生产线型号应该是现阶段设备制造(供应)商销售的生产线型号,而不是已停止生产、淘汰的型号。


3 生产线技术指标应符合现阶段设备制造(供应)商销售的生产线的技术指标。主要技术指标包括:生产周期、成品率、正常开机率、功耗等。


4 生产线(包括注塑机)的中控电脑计数和计时器生产计数显示应当正常,并不得修改。


5 生产线产品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该类产品的现行国际通用指标或行业规定的指标。


6 生产线的外观和主要部件必须是全新的,而不是重新整新的。


以上各项如出现疑义,须组织专家进行辨认。


附件6:


新闻出版总署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4年第2号公告(关于公布就复制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加强光盘复制管理有关问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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