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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6-29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2004年第23号公告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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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4年第23号公告(关于使用《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有关事项)

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海关和香港海关同时启用了《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新版《载货清单》)。新版《载货清单》启用半年来,使用情况良好。同时,两地海关积极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决定将新版《载货清单》试用过渡期延长6个月,即试用过渡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陆路货运汽车进出境可任意选用新旧两种陆路载货清单。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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