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10-08
发文字号:
发改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4年第59号
发文机关:
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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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4年第59号(关于公布第十一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04-2005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认定的行业领域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4]548号)的要求,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3]26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的规定,经审定,确认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等27家企业的技术中心为第十一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要按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国经贸[1993]465号)规定的程序及《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787号)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4年评价结果,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技术中心得分低于60分。广东轻工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连续两年评价得分低于65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经贸技术[2001]926号)规定,决定撤消上述8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国家认定资格,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由于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已整合重组为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2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国家认定资格予以调整并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由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


附件:  


发改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4年第59号(关于公布第十一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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