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10-20
发文字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 检验检疫总局 环保总局公告2004年第66号
发文机关:
商务部、海关总署、检验检疫总局、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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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 检验检疫总局 环保总局公告2004年第66号(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

全文失效。参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停止执行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文件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11〕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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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参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停止执行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文件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11〕19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


商务部 海关总署 检验检疫总局 环保总局公告2004年第66号(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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