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