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11-01
发文字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4号
发文机关:
商务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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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4号(关于变更蚕丝类商品管理)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蚕丝类商品出口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同时取消坯绸和部分蚕丝类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蚕丝类商品出口不再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本公告附件1所列坯绸和蚕丝类商品不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时无需出具出口配额许可证。


三、对本公告附件2所列蚕丝类商品,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附件:

1、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坯绸和蚕丝类商品目录


2、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蚕丝类商品目录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4号(关于变更蚕丝类商品管理)-1


附件2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4号(关于变更蚕丝类商品管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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