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已修订
发文日期:
2005-12-31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0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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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0号(关于公布2006年版《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已修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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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6年版)》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表》,见附件1、2)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

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6年版)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6年版)


2.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6年版)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06年版)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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