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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6-03-09
发文字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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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 发改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2006年第11号公告(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全文失效。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 年 第 5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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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 年 第 57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现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本鉴别导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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