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06-05
发文字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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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关于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标准砂海关编码为2505900010。


三、标准砂生产企业到商务部驻福州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二〇〇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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