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08-20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7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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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7号(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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