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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08-29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3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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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3号(关于调整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8年9月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


二、自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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