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2009年第87号 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海关商品编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海关商品编号,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仍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2007年10月11日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麻醉药品海关商品编号
2.精神药品海关商品编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