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2-12-31
发文字号:
联合公告2012年第96号
发文机关:
商务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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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2012年第96号(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全文废止。参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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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95号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1年第10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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