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3-05-28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8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收藏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8号(关于公布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小竹提示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3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3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并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本公告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天然或养殖珍珠制品”(税号71161000)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3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2013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3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2013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2).xls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2).xls


海关总署

2013年5月28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