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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促进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已设立的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作用,海关总署决定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之间开展进口汽车整车转关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之间办理进口汽车整车转关手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办理转关运输的进口整车应当具备全程提单;
(二)承运转关进口整车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应当在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安装定位监控装置;
(三)进口整车转关应当采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和装卸标准的集装箱装载运输。
二、进口整车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署令〔2001〕第89号)有关转关申报的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整车转关手续。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