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4-07-01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7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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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的公告)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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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部分产品对应的税目发生变化,我国与新加坡已就上述产品的名称及编码由2007版《协调制度》向2012年版转换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8号)第五条的规定,现将变化或调整的部分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见附件1),以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后的全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出口新加坡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证机构请按照本公告附件中列明的原产地标准申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0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编码转换对照表.doc《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编码转换对照表.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全表.doc《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全表.doc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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