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4-12-12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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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的公告)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三、航空煤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rar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rar


2.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rar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rar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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