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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部分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4-12-18
发文字号: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4年第31号
发文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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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4年第31号(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有关事宜)

附件失效。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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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文印发)有关规定,现就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附件)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以维修、退运、暂时进出境方式进出的黄金及黄金制品,免予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实施监管。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号、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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