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07-23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2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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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2号(关于启用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

自2015年8月 1日起,各海关启用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届时,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仍可继续使用。


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分为普通货物用和汽车、摩托车用两种,样式分别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1.普通货物用《货物进口证明书》.tif 普通货物用《货物进口证明书》.tif


2.车辆用《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tif 车辆用《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ti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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