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5-11-10
发文字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59号
发文机关:
商务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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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1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62个十位商品编码,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商务、海关等部门做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工作,严禁环保不达标的落后产能开展相关业务。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调整的商品目录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调整的商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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