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7-09-19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4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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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4号(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的公告)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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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为深入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简化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取消现场海关通过打印税款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触发税款实扣的操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税款预扣成功后,海关通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税款实扣通知,税款扣缴成功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的,系统自动放行。


  二、货物放行后,进出口企业、单位可到现场海关领取税单第1联。


  三、除实现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的试点地区外,参与税费电子支付的商业银行应按海关总署2011年17号公告规定与海关办理税单第2-5联交接手续,防止税款延压入库。


  四、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2011年17号公告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17年9月2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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