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8-05-14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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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

为加快推进《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在我国落地实施,海关总署决定扩大TIR运输试点范围,进一步明确可以从事TIR运输的承运人及其车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30号公告明确的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试点范围基础上,增加大连港口岸为我国TIR运输试点口岸。


  二、对同我国签有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公约规定从事TIR运输活动。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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