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8-06-06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3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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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3号(关于公布201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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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一)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8年版)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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