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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7-1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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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关总署关于对定居证明等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的文件精神,海关总署对“定居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明”“常驻人员身份证件”“快件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等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


二、目标任务


实施告知承诺制,是国家信用体系和信用管理逐步发展的成果和举措,目的是简化行政事项办理中的证明提交步骤,为信用良好的主体提供便利。海关总署根据这一原则和精神,将有关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管理。


三、主要内容


行政相对人对于公告中所涉及的证明,可以通过书面承诺的方式申请免予提交。同时,海关对承诺及相关证明的真实性要予以事中、事后核查,对于承诺不实的,可予以依法终止办理等措施,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落实措施


行政相对人可通过中国海关官方网站等网络渠道下载打印,或从海关办理该业务的现场获取有关告知承诺书,自行填写后随其他材料一并交海关。


实施告知承诺制并不取消原有办理模式,行政相对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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