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22-05-27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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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因疫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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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4〕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 现就2022年疫情期间房屋业主因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房屋业主减免同一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至少三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可以申请减征减免租金的不动产2022年度六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至少三个月租金, 指房屋业主按月减免三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 按照2022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 相当于三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其中服务业小微企业是指从事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同时符合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房屋业主提出减免税申请时, 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证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如不动产租赁合同及减租补充合同);


  (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 房屋业主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选择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提交减免申请,逾期提交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四、房屋业主骗取减免税的, 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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